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2018年2月10日,宝应县宝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宝应县宝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3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通过了自主验收,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卫东
电话:1738807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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